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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蔡姓女子8年前涉嫌走私2包安非他命進日本,企圖通關遭查獲,被日方判7年徒刑定讞,服完刑遣返回台後再遭檢方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不過高雄地院認為,日方判決書無法構成犯罪事實,請求調取相關卷證又被以「台日無邦交也無締結司法合作協議」吃閉門羹,判蔡女無罪,仍可上訴。

起訴指出,蔡女2010年接受綽號「阿億」及「陳大哥」提議代為運輸「藥品」去日本,可獲免費機票、食宿及報酬,同年5月在新北三重區一處大樓將2包淨重432.47公克的安非他命綁在內褲內,並從桃園機場搭機出境,不料她在關西機場企圖夾帶通關時被海關查獲,經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有期徒刑7年,併科罰金200萬日圓定讞。

蔡女假釋出獄後,2016年6月30日遭日方遣返,花蓮地檢署將日本大阪地方法院判決書翻譯中文為依據,並以國人於國外因毒品案件服刑完畢遭當地國遣返紀錄表、入國證明書、被退去強制者調查票,再將蔡女依涉犯運輸第二級毒品、私運管制物品出口罪起訴。

高雄地院認為,日方的判決書為影本,雖然檢、辯雙方不爭執證據能力,仍只是外國法官就該案卷證資料來判斷所為的認定,無法構成我國法律的補強證據。

合議庭審理時,先後委託高等法院轉請外交部囑託台北駐大阪經濟文化辦事處、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向日方調取本案卷證資料,但駐大阪辦事處函覆稱「洽據『大阪地方檢察廳特別搜查部』表示,鑑於台日無邦交亦無締結司法合作協議,無法提供有關搜索扣押物、檢驗報告、調查筆錄等相關資料」。

外交部則協助函詢日本台灣交流協會台北事務,獲回覆「依日本國內法規定,無法受理我方偵查協助請求,惟倘我方經由國際刑事警察機構(ICPO)請求協助,日方將依其相關法令盡可能提供協助」,不過合議庭認定檢方起訴前沒先尋求途徑取得相關事證,無法單從蔡女的自白認定有罪,判處無罪,可上訴。
蔡女涉走私毒品遭日本判刑7年,服刑完遣返再遭起訴,但高雄地院認為無法從日方取得相關卷證,不能構成犯罪事實,判無罪,仍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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