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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今上午以「美國聯邦刑法的『境外』效力—以經濟間諜法、海外反貪腐法與洗錢防制法」為題演講,主軸圍繞聯電美光案。 圖/主辦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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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電公司遭美國司法部起訴指控竊取美光(Micron)商業機密。2018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連續兩日舉辦,交通大學特聘教授林志潔今上午以「美國聯邦刑法的『境外』效力—以經濟間諜法、海外反貪腐法與洗錢防制法」為題演講,主軸圍繞聯電美光案。

加州聖荷西市(San Jose)聯邦地方法院公布的起訴書指控,中國福建晉華和台灣聯電及聯電的3位高級主管,共謀竊取美光商業機密,協助聯電和福建晉華研發許多電腦處理器使用的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晶片。

台灣的相關訴訟,則是目前於台中地院審理中的美光前員工被控營業秘密法一案。台中地檢署去年起訴台灣美光前員工何建廷、王永銘,指控他們帶走美光製造DRAM技術跳槽至聯電,使聯電開發F32 DRAM設計規則迅速完成。全案至今已開過七次庭,美方也曾派人來台取證。

林志潔表示,最近科技業人心惶惶,因為美國起訴聯電及福建晉華,影響包括上下游產業。台灣其實並沒有真正的國家安全意識,且中國竄起非常快,包括千人計劃、2025計畫(從代工國家轉變為製造強國),都是在想辦法強化中國的核心境爭力。

對台灣而言,一個國家的核心競爭力會如何流失?第一是被非法偷走,第二則是合法的購買(併購)。因此在預防競爭力流失時,就要從人力和資本兩方面來處理。今天談經濟間諜法,也就是希望從預防經濟間諜,處罰經濟間諜的行為,來遏止核心能力的流失。

在談美國經濟間諜法前,林志潔先提到「為什麼博客來美國經濟間諜法可以管到台灣的人和台灣的企業」?

她指出,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訂定的犯罪類型包括1831條經濟間諜罪、1832條竊取營業秘密罪。兩者最大差別在於1831條文規定「行為人知悉該竊取營業秘密之行為會裨益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也就是,侵害營業秘密罪是指去偷別營業秘密之人,以不法手段拿到不屬於你的營業秘密。

其中,1831條多了一要件—如果行為人知道這個偷來的營業秘密,即將去裨益外國政府、外國機構或外國代理人(外國機構和外國代理人指的是外國政府實質控制、資助、支持、管理之組織或人)的話,就不是單純的偷營業秘密而已,而是上升的經濟間諜的層次,罪加一等。

她提醒,在美國經濟間諜法中,採取的就是擴大領域管轄的原則,在這些情形下,發生於美國境外的經濟間諜或營業秘密侵害行為,美國也有管轄權。此外,美國承認組織體犯罪,聯電公司本身,可以作為刑事行為人和被告。

林志潔說,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處罰未遂犯,只要「著手」即可,不需要拿到東西才算,所以開始竊取就已經具備可罰性。另外,聯邦經濟間諜法也處罰共謀。如果A和B共謀竊取C的營業秘密,且知道這個營業秘密將會裨益外國政府,A和B也確實去竊取了,A和B都會成立經濟間諜犯罪及共謀經濟間諜犯罪。

林志潔表示,這是因為美國一向認為三個臭皮匠的危害勝過一個諸葛亮,共謀本身已經足以成立另一個犯罪。換言之,即使B最後沒有一起去竊取,只要之前A和B已經達成合意要去做,B也會成立共謀經濟間諜罪,只不過不成立B所沒做的經濟間諜犯罪而已。這也是美國聯邦經濟間諜法威力很強大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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